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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 簽證|台灣公司外派主管、經理與特殊技術人才赴美完整指南

對準備赴美設廠、成立子公司或擴大美國市場的台灣企業來說,L-1 常常是第一批外派主管或核心人員會接觸到的簽證。只是它看起來像「公司內部調動」,實際審查卻比很多人想像得細。綠楓法律集團在企業赴美案件中,會先從公司關係、海外人員配置與美國組織規劃開始評估。

但 L-1 不是:「我是台灣公司的員工,公司在美國開了一間公司,所以我一定可以去。」

USCIS 真正看的,是公司關係、海外工作經歷,以及到美國後實際擔任的職務。

L-1 分成哪兩種?

L-1A:主要適用於跨國企業的 經理/高階主管(Manager/Executive)。

L-1B:主要適用於具有 特殊專業知識(Specialized Knowledge) 的員工。

兩種的核心公司架構相近,但人的資格完全不同。

L-1 最基本的公司條件

USCIS 會要求證明美國與海外企業具有符合規定的 parent、branch、affiliate 或 subsidiary 等 符合規定的公司關係(符合規定的公司關係)。

而 符合資格的跨國企業(符合資格的跨國企業) 通常還必須在 L-1 員工停留美國期間,在美國及至少另一個國家持續 實際營運(持續實際營運)。所以只是在美國登記一個 LLC,並不等於自動符合 L-1。

官方來源:USCIS Policy Manual — L Nonimmigrants

員工一定要在海外公司工作過嗎?

這是核心條件之一。USCIS Policy Manual 說明,一般 L-1 案件要證明該員工在相關 符合資格的跨國企業 最近三年中的至少一年,以 全職(全職) 方式在海外公司連續工作,而該海外職務須落入符合資格的 管理職、高階主管職 或 specialized 專業知識(專業特殊知識) capacity。

L-1A 適合誰?

L-1A 適合真正從事 管理職 或 高階主管職 function 的人。

USCIS 不會因為名片上寫「總經理(General Manager)」就直接認定這個人是法律定義中的 manager。

USCIS 會看實際 實際工作內容(實際工作職責)、組織架構、上下層人員、公司營運方式,以及申請人到底是在管理公司/部門/專業職能,還是自己每天大量執行第一線 第一線實務工作。

USCIS Policy Manual 特別指出,單靠「海外團隊會支援他」這種陳述通常不足,組織圖(組織圖)、員工名冊(員工名冊)、職務說明(職務說明)、薪資紀錄(薪資紀錄) 等證據都可能非常重要。

內部連結:L-1A 跨國企業外派經理

L-1B 的 Specialized Knowledge 是什麼?

L-1B 不是單純「技術很好」或「公司很需要他」。

USCIS 看的 specialized 專業知識,核心在於員工對公司產品、服務、研究、設備、技術、管理或其他利益及其國際市場應用具有特殊知識,或對公司流程與程序具有 advanced level of 專業知識(進階程度的專業知識)。

USCIS 也明確表示,一般常見、缺乏複雜度、很容易教給其他人的 專業知識,不構成 specialized 專業知識。

對台灣製造業、半導體設備供應商、自動化系統、餐飲品牌或具有內部製程 專有技術與實務知識 的企業來說,真正重要的是把:這個人知道什麼 → 為什麼不同 → 怎麼得到這些知識 → 為什麼美國公司需要 → 為什麼不是一般美國員工短時間就能取代,完整證明出來。

內部連結:特殊知識人員工作簽證

剛成立美國公司也可以辦 L-1 嗎?

有可能。USCIS 有 新設美國公司(New Office)(美國新設辦公室/新公司) 規則。但 新設美國公司(New Office) 並不是比較簡單的 L-1,反而需要提出完整商業與組織證據。

以 L-1A 新設美國公司 為例,USCIS 要求公司說明美國業務性質、組織架構、財務目標、投資規模、海外公司的財務支持,並證明美國公司 在一年內能夠支持真正的 高階主管職/管理職 position。

新設美國公司(New Office) 初始 核准 原則上不超過 1 年;之後申請 延長身分 時,USCIS 會重新看美國公司是不是已實際 實際營運、員工架構、財務狀況及該主管現在真正做什麼。

L-1 可以轉綠卡嗎?

可以進行另外的綠卡規劃,但不是「自動轉」。尤其 L-1A manager/高階主管職 常會進一步研究 EB-1C,但 L-1A 與 EB-1C 是不同的法律分類,仍必須分別符合各自要求。

對跨國企業來說,最理想的是公司第一次規劃赴美架構時,就把:美國公司 股權關係 → 海外與美國組織架構 → 外派職位 → 人力招聘 → L-1 → 未來 職業移民綠卡,一起設計。綠楓法律集團會依這條長期路線協助企業完成規劃,而不是只處理眼前的一張 L-1。

這也是為什麼 L-1 不應只被當成一張「把主管送去美國的簽證」。

L-1 可以自己辦嗎?最大風險是「公司看起來符合,但證據說不清楚」

L-1 的表格不算是最難填的部分,真正困難的是如何證明 符合規定的公司關係、海外工作經歷,以及美國職位確實符合 管理職/高階主管職(經理/高階主管職能) 或 specialized 專業知識 的法律標準。

  • 把職稱當成資格:名片寫 經理(Manager)、總監(Director) 並不代表 USCIS 就會認定符合 L-1A。

  • 公司架構有,但證據不足:股權關係、affiliate/subsidiary 關係、實際營運、組織圖與人員配置需要彼此呼應。

  • 新設美國公司(New Office) 規劃太晚:如果美國公司的人力、營運與一年後的管理職架構沒有提早布局,延長或後續綠卡規劃可能更困難。

綠楓法律集團的經驗在於把企業事實轉成 USCIS 看得懂的證據

綠楓法律集團多年協助跨國企業赴美、主管外派與特殊技術人員案件,會從企業股權關係、組織架構、海外與美國職務、營運計畫到未來 EB-1C 等長期方向一起評估。

L-1 的重點不只是公司「確實有跨國營運」就夠了,還要把股權關係、組織、人員職責與實際營運整理成一套前後一致、審查官看得懂的證據。這項工作複雜,但正是我們替企業化繁為簡的專業所在。

L-1 前期架構如果做錯,後面通常很難只靠「補文件」解決

L-1 的核心不只是表格,而是公司關係、海外工作經歷、美國職務與組織架構是否從一開始就能彼此支持。若企業先自行準備公司架構或遞件,之後才發現 管理職/高階主管職(經理/高階主管職能)或 特殊專業知識(Specialized Knowledge)的證據不足,律師接手時必須重新檢查整套企業事實與既有陳述;有時後續可以補強,但並不是單靠增加幾份附件就能消除前期矛盾。

綠楓法律集團實務上以完整 L-1 案件服務為主,從企業架構、職務設計、文件審查與遞件,到後續 RFE(補件通知)回覆、面試準備、案件追蹤及長期 EB-1C 規劃一併考量。我們不把他人已完成 L-1 包裹的單項文件審閱列為獨立服務,因為後續責任與風險很難只切割在某一份文件。越早讓律師參與企業赴美與人員配置規劃,越能把證據與長期路線完整設計好。

官方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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