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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A 跨國企業外派經理簽證 

適合族群

L-1A 跨國企業外派經理簽證適合已在海外公司擔任經理、高階主管或企業決策職務,並計畫由同一跨國企業集團調派至美國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符合資格的關係企業工作的人士。常見申請人包括企業負責人、總經理、部門主管、功能經理及跨國企業高階管理人員。對台灣企業計畫赴美設立公司、拓展市場或派駐核心主管而言,L-1A 是重要的美國工作簽證選擇之一。

簡介

L-1A Visa 是美國專為跨國企業內部調任經理及高階主管所設計的非移民工作簽證。核心在於證明美國公司與海外公司之間存在符合規定的企業關係,且申請人過去在海外、以及赴美後的主要工作內容真正屬於管理或高階決策性質。L-1A 並沒有一般性的最低投資額,也沒有固定員工人數門檻,但企業的營運規模、組織架構與人員配置會是重要審查因素。

申請條件

海外工作年資: 申請人通常必須在符合規定的 3 年期間內,曾為海外關係企業連續工作至少 1 年。 

合格企業關係: 美國公司與海外公司之間須具有符合規定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 affiliate 關係。 

海外職務資格: 用於符合 L-1A 的海外任職通常需要屬於 managerial 或 executive capacity。 

美國職務資格: 赴美後必須主要從事管理、監督、重要企業功能管理或高階決策,而不是主要親自執行公司的日常基層工作。 

企業實際營運: 美國與海外相關企業通常需要持續進行真實且正常的商業營運。若美國公司屬於 New Office,則另有新設辦公室的特殊要求。

主要優點/注意事項

主要優點: L-1A 沒有 H-1B 一般年度抽籤制度,適合跨國企業依實際營運需要調派經理與高階主管。一般 L-1A 身分最長可達 7 年。符合條件的配偶及 21 歲以下未婚子女通常可以 L-2 身分隨行;符合現行規定的 L-2 配偶可依身分享有工作授權。若企業與申請人條件成熟,L-1A 未來也常與 EB-1C 跨國企業經理/高管綠卡一併進行長期規劃。 

注意事項: L-1A 並不是「公司老闆簽證」。USCIS 主要看實際職務,而不是名片上的 President、CEO 或 General Manager 職稱。如果申請人仍需大量親自處理銷售、行政、客服或其他日常營運工作,可能削弱 L-1A 的管理職證明。

申請流程

第一步|確認跨國企業關係: 分析海外公司與美國公司的股權、所有權與控制關係。 第二步|確認申請人海外資格: 檢視海外任職期間、職稱、管理權限及工作內容。 

第三步|規劃美國管理職位: 建立合理的美國組織架構、人員配置與職務內容。 

第四步|整理公司證據: 準備企業註冊、股權、財務、營運、人事、組織圖及其他證明文件。 

第五步|提交 Form I-129: 一般由美國公司向 USCIS 提交 L-1A petition。 

第六步|USCIS 審查: USCIS 可能核准或要求 RFE 補件,例如公司關係、組織架構或職務內容。 

第七步|簽證與赴美: 海外申請人在 petition 核准後,通常再向美國使領館申請 L-1A 簽證並完成面談。

常見誤區

「我是公司老闆或總經理,就一定符合 L-1A」: 不一定。USCIS 看的是實際職務內容,不是職稱。 「

美國公司一定要有 10 個員工、海外公司一定要有 20 個員工」: 錯。法律沒有固定員工人數要求,但組織規模與人員配置確實會影響 USCIS 對管理職位的判斷。 

「剛成立美國公司就不能辦 L-1A」: 不一定。符合條件的新公司可能透過 New Office 規則申請,但需要證明營業場所、跨國企業關係與可行的美國營運計畫。 

「L-1A 核准後一定可以直接拿 EB-1C 綠卡」: 錯。L-1A 與 EB-1C 雖然具有相關性,但 EB-1C 是獨立的職業移民申請,仍須另外符合資格。 

「L-1A 一定要投入固定金額」: 錯。法律沒有一般性的固定最低投資額,但實際投入必須合理支持公司的營運計畫與美國職位。

L-1A New Office:新設美國公司也可以申請嗎?

有可能。

如果美國公司營運未滿一年,案件可能適用 L-1A New Office 規則。

這類案件通常會特別檢視:

  • 是否已取得足夠的美國營業場所;

  • 海外與美國公司的企業關係;

  • 美國公司的資金與商業計畫;

  • 預計招聘與組織架構;

  • 申請人在海外是否真正屬於經理或高階主管;

  • 美國公司是否能在核准後一年內發展到足以支持 managerial / executive position 的程度。

New Office L-1A 初次核准通常最長為 1 年;一年後續簽時,USCIS 會進一步檢視公司是否已經實際營運,以及是否真正可以支持申請人的管理或高階主管職位。

L-1A 可以申請 EB-1C 綠卡嗎?

符合條件的人,可以進一步評估 EB-1C Multinational Manager or Executive。

這也是 L-1A 對跨國企業主管最具有吸引力的長期規劃之一。

但必須特別注意:

L-1A 核准 ≠ EB-1C 自動核准。

EB-1C 是獨立的職業移民案件,仍需要另外分析企業關係、公司營運狀況、組織架構及申請人的管理/高管職務。

因此,如果企業長期目標包括美國綠卡,最好在一開始設計 L-1A 公司架構與職務時,就同步考慮未來 EB-1C 可能需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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